2月25日,安图县法院万宝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。
2024年9月2日6时许,原告驾驶小型汽车与被告驾驶汽车在某村十字路口发生碰撞,造成两台车辆受损。经认定,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,原告承担次要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原告受损车辆被运往4S店维修,77天后才修理完毕。车辆维修期间,原告租用车辆代步,往返某工地上下班,费用共计7000余元。因被告车辆只投保交强险,原告自行垫付了车辆修车费2万余元。双方因赔偿费用产生争议,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赔付车辆维修费1.9万余元和租车代步费7000元。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,并与双方沟通,听取双方意见。“他的车辆维修周期也太长了,维修费及代步费都那么高,我要对他的车辆维修进行鉴定。还有,我自己的车也需要维修,也产生了代步费,他还得赔偿我呢!”被告在与承办法官的沟通中情绪激动。于是,承办法官又与原告进行沟通,原告态度坚决。
在了解双方想法后,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,平等自愿原则,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。“咱们双方都别激动,如果鉴定车辆,耗时长且成本高,得不偿失,合理解决问题才是最重要的。”调解中,承办法官从情理和法理角度,帮助他们分析利害关系,普及法律知识,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,互相理解。最终,原告主动降低维修金额,双方自愿放弃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,被告三天内一次性支付原告1.6万元,该案得以圆满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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